国家发改委: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第一财经·2025-11-26 05:05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核心框架 - 失信信息根据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进行管理 [1] - 管理原则为过罚相当,并分别设置不同的信息公示期限 [1] - 公示期限自司法或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1] 轻微失信信息管理细则 -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1] - 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时,最长公示期不超过3个月 [1] - 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 [1] 一般失信信息管理细则 - 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 [1] - 一般失信信息的最长公示期为1年 [1] 严重失信信息管理细则 - 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 [1] - 严重失信信息的最长公示期为3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