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与核心目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完善工伤保险法规的理解适用,解决因规定笼统导致的认定尺度不一问题[1] - 全国每年有超过200万职工获得工伤保障,该条例于2004年施行,此前在2013年和2016年已发布过两份执行意见[3] - 新规通过细化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有利于条款理解适用把握,维护职工权益[6] 细化“三工”因素认定标准 - 在工作时间方面,明确将“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和“加班时间”纳入其中,即使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只要是因公所需都属于工作时间范畴[5] - 在工作场所方面,不再局限于单位的物理空间,扩展到“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和“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为外勤、多点办公人员提供保障[5] - 在工作原因方面,特别加入“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的情形,明确在工作场所内上厕所、喝水等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只要非完全个人原因导致也应认定为工伤[5] 明确“上下班途中”认定情形 - 对“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8] - 新规细化后,职工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等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都将得到工伤保障,此前往返亲属家、上下班途中办日常琐事受伤等情况的分歧将大幅减少[10] - 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杜绝“私了”或口头协议带来的认定难题[10] 保障居家办公人员权益 - 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12] -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若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强度状态基本一致并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12] - 同时规定,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避免了临时工作沟通被滥用为工伤认定理由的情况[13]
人社部最新工伤认定解读,涉及上下班通勤、居家办公等情形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11-21 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