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点评:强化基准“锚尺”作用
华宝证券·2025-11-05 09:02

政策核心内容 -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需具备代表性、持续性和客观性,以真实反映产品定位与投资风格[9] - 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覆盖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9] - 强化托管人监督职责,对主题产品风格漂移等风险进行提示[15] - 规定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时必须同步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表现[15] - 设置一年过渡期供存量产品调整基准,托管人监督等要求给予6个月过渡期[15] - 基金业协会将研究建立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15] 市场执行情况与数据 - 新发主动权益基金主流基准为恒生指数(61只)、沪深300指数(53只)和中证800指数(37只)[18] - 《行动方案》发布后,16只主动权益基金通过调整组合要素比例变更基准,如增加港股资产配置[21] - 15只主动权益基金将基准更换为更聚焦的特定指数,以明确产品定位[21] - 新发债基业绩基准高度集中,中债综合系列指数在中长期纯债型基金中占比达19只[22] - 含权债基的权益部分基准集中使用沪深300指数(39只)和恒生指数(23只)[23] 长远影响 - 新规将基金经理薪酬与长期持续跑赢业绩基准深度绑定,抑制短期博弈行为[25] - 提升投资者信息透明度,定期报告需披露投资组合与基准对比情况[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