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核心判决结果 - 案件已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判决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需履行股权收购义务 [5][7][8] - 二审判决爱众资本需向西藏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总计61,701.26万元,具体包括:股权投资成本11,160.00万元及合理收益9,487.79万元,债权投资成本30,311.02万元及合理收益10,742.45万元 [2] - 二审判决要求,在西藏联合收到上述股权投资成本及收益后三十日内,需将其持有的甘肃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爱众资本名下 [2][7] 诉讼案件背景与进展 - 公司及子公司爱众资本因与西藏联合的纠纷,于2024年11月首次被起诉,一审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5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 [4] - 公司及爱众资本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认为爱众资本对甘肃瑞光不负有收购义务,并于2025年9月由爱众资本作为上诉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 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调整,撤销了一审判决第二项,并驳回了西藏联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7] 诉讼相关费用承担 - 根据二审判决,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均为3,126,862.61元,爱众资本需分别承担2,501,490.09元,西藏联合分别承担625,372.52元 [7] - 公告明确指出,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案件受理费将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3][9] 公司后续计划与案件不确定性 - 尽管案件已二审终审,但公司及爱众资本表示将积极研判并依法提请再审,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3][9] - 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影响目前无法预计,主要因为甘肃瑞光的实际股权价值、债权成本等仍需通过审计评估确定,且后续执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 [3][9] - 另一关联案件增加了不确定性:甘肃瑞光就其下属主要项目临夏瑞光热力诉临夏市人民政府一案尚处于一审审理中,判决结果不确定 [3][9] - 公司强调,其对爱众资本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3][9] 其他披露事项 - 除本次公告的诉讼外,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