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精矿后被拖欠超2亿元货款 普路通子公司起诉央企旗下公司国投物产

核心诉讼事件 - 普路通子公司广州普路通因买卖合同纠纷对国投物产提起诉讼,案件已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1] - 纠纷源于双方于2025年2月28日签署的《精矿长期购销合同》,广州普路通称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但国投物产未足额支付货款 [1] - 截至起诉日,国投物产欠付货款暂计为2.03亿元人民币,广州普路通同时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约1602万元人民币 [1] 交易双方背景 - 原告方普路通是广州市花都区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主营业务为供应链管理 [2] - 被告方国投物产是一家央企旗下公司,股东为中国国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持股66.66%)和中铝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3.34%),最终控股股东为央企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铝业 [1] - 国投物产成立于2017年,主营业务为批发业,涉及金属矿石、石墨、煤炭、有色金属等,是中国铝业的关联方 [2] 交易金额与公司财务影响 - 涉案货款2.03亿元对普路通而言金额重大,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营收仅为5.05亿元人民币,归母净利润为3599.21万元人民币 [2] - 根据普路通2025年半年报,期末应收账款项账面余额合计2.73亿元人民币,较期初增加不到700万元人民币,其中1年以内(含1年)应收账款余额为8891.6万元人民币,甚至低于期初 [2] - 合同签署于2025年2月底,但广州普路通完成供货的具体时间尚不明确 [2] 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 根据会计原则,只要公司在报告期内已实际履行供货义务且客户付款义务明确,就应确认收入并形成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而非等到收到现金才入账 [3] - 若发货真实、合同有效,客户应付未付金额原则上应计入应收账款,同时根据回款风险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3] - 只有在合同尚未实质履行、收款条件不明确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相关金额才不宜直接确认为应收账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