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遗嘱并非“落笔即生效”,形式要件不符、见证人不合格、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或文件性质界定不清等问题均可能导致遗嘱失效,进而引发继承纠纷,需严格遵循《民法典》规定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1][5][9][13] 案例一: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无效 - 案件背景:钱大爷去世后,其再婚配偶孙阿姨与持有遗嘱的儿子小钱就一套夫妻共同房产的继承发生纠纷 [2] - 遗嘱内容:遗嘱载明钱大爷将名下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房屋及其他合法财产留给儿子小钱继承,由钱某甲、钱某乙见证,日期为2022年12月26日 [2] - 订立过程:遗嘱内容由继承人小钱书写,钱大爷因手无力而按手印,两位同村村民作为见证人签名按印 [3] - 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涉案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孙阿姨个人财产,另一半为钱大爷遗产;因小钱作为继承人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无效;遗产部分按法定继承,最终判决房屋由孙阿姨占八分之五份额,小钱占八分之三份额 [4] - 法律依据: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或代书人 [5] 案例二:多份遗嘱冲突以最后为准 - 案件背景:被继承人老吕去世后,长子吕文与次子吕武就两份内容冲突的遗嘱及遗产分割产生争议 [6][7] - 第一份遗嘱(2021年10月12日):内容为先前交由吕武保管的65万元由吕武继承,现有及未来存款全部由吕文继承 [6] - 第二份遗嘱(2022年10月10日):内容为余下工资存款94万元由吕文、吕武兄弟二人各分一半,未来收入也按此原则分配 [7] - 遗产金额:老吕去世时银行账户留有存款80余万元,吕文从中支取了88万余元 [7][8] - 法院判决: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依据第二份遗嘱,吕文支取的88万余元遗产应由吕文、吕武各继承50%,即约44万元,故吕文需向吕武支付该款项 [8] - 法律依据:遗嘱人可撤回、变更遗嘱,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遗嘱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9] 案例三:自书文件被认定为赠与而非有效遗嘱 - 案件背景:被继承人孔娟去世后,其六名子女就一份手书文件的性质及遗产继承发生诉讼 [10] - 文件内容:孔娟于2014年5月17日手书“本人孔娟愿把名下全部财产赠与施甲一人,其他子女不得干预”并签名按印 [10] - 法院认定:该文件未标明为遗嘱,内容表述为“赠与”而非“继承”,故不构成有效遗嘱;孔娟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11] - 继承份额判决:因施甲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法院判决施甲继承25%遗产,其余五名子女施乙、施丙、施丁、施戊、施己分别继承15% [12] - 法律依据:赠与合同需赠与人将财产权利实际转移方可完成,赠与人一般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本案文件仅具赠与意思,孔娟生前未完成财产转移,故施甲不能据此主张权利 [13][14]
遗嘱不是“写了就算”,这些效力问题要注意
新浪财经·2025-12-21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