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首相涉台言论的法律定性 - 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在12月参议院会议上就其11月7日发表的涉台错误言论进行狡辩 其此前公然宣称台海若爆发武力冲突“有可能被视为‘存亡危机事态’” [1] - 武汉大学学者指出 高市言论本质是干涉中国内政、挑战战后国际秩序的非法行径 严重违反多项国际法准则 [1] 台湾地位的国际法依据 -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是当前国际法框架下对台湾地位最准确的表述 [2] - 历史依据国际法“发现与先占”原则 中国对台湾拥有原始且排他的领土主权 [2] - 1943年《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需将窃取的台湾等中国领土归还 1945年《波茨坦公告》重申了《开罗宣言》条款 [2] -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依据国际法“政权变更不影响领土主权”原则 自然继承对台湾的全部主权 [2] - 1971年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全球181个建交国均承认一个中国原则 [2] - 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的性质不容任何质疑和挑战 [2] 高市言论违反的国际法原则 - 高市言论将台湾划到“他国”范围内 违背《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的“不干涉内政”和“禁止武力威胁”核心原则 [3] - 言论违反日本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的承诺 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充分理解和尊重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 [3] - 言论违反《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关于严格遵守联合声明各项原则的约定 违反国际法“禁止反言”原则 [3] - 言论突破战后国际秩序约束 《波茨坦公告》为日本设定战后和平义务 日本和平宪法第9条明确放弃战争权与集体自卫权 日方借“存亡危机事态”试图解禁相关权利是对二战后国际安排的公然否定 [3] - 日本2015年“新安保法”对“存亡危机事态”的定义如适用于台湾 将明显违反《联合国宪章》不干涉内政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3] - 国际法院为行使集体自卫权设定三个要求 台湾问题属于中国内政 即便中国政府使用武力 也不会有任何国家有权合法地行使集体自卫权 [4] 中方可采取的反制措施法律依据 - 中方可敦促日方立即撤回错误言论 公开道歉 承诺不再实施类似干涉内政行为 恢复善意履行各项国际法义务 [4] - 若日方持续推进军事扩张、试图武力介入台海 中方可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敌国条款” 采取包括军事防备在内的必要措施 该权利无需联合国安理会事先授权 [4] - 中方可依据国际法“反制措施”规则 对日本涉台敏感企业实施出口管制、将相关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限制双边军事交流、加征特定领域关税等 [4] - 若日本以“集体自卫权”为由对中国采取武力 中方既可行使《联合国宪章》第51条赋予的自卫权坚决反击 也可依据《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规定 在国家主权面临分裂风险时采取包括非和平方式在内的必要措施 [4]
所谓“存亡危机事态”是日本对国际法的非法僭越
新浪财经·2025-12-21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