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贷款”再转借,可行吗?法官解读
新浪财经·2025-12-21 08:22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佟某因资金困难请求钱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16万元后转借给自己 钱某同意并操作 佟某出具借条约定还款及利息[1] - 佟某后续拒绝还款 钱某为维护个人征信自行垫付 并通过其他小贷平台借款维持还款 后将佟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本金、银行利息及约定利息[1] - 法院认定该行为属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判决佟某向钱某返还12万余元 驳回钱某关于月利率0.17%利息的诉讼请求[2][3] 法律定性分析 - 民间借贷出借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实质是为不具备资质的当事人提供信用“过桥” 规避金融监管 增加融资成本并扰乱信贷秩序[2]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2][4] - 钱某的行为违反了其与银行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约定 使得信贷资金进入非约定流转渠道[4] 行业规范与风险警示 - 民事主体参与民间借贷应恪守“三个不得”原则:不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不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转贷 不得出借账户为他人规避监管或转移风险提供便利[5] - 此类行为不仅导致个人面临还款压力与征信风险 也可能使民间借贷沦为金融风险传导的工具[4][5] - 行业参与者需审慎对待各类“帮忙”请求 确保活动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以发挥民间借贷的补充融资积极作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