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区:“安全港”制度的新适用
新浪财经·2025-12-20 04:40

我国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核心立法内容 - 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新增第三款,确立了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即当经营者满足法定条件(如市场份额低于标准)时,其签订的纵向协议将不被禁止 [1] - 该规则授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具体适用条件,相关细则在《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中得到补充和完善 [1] “安全港”规则的性质与立法目标 - “安全港”规则旨在软化法律刚性约束,为法律主体提供行为自由空间,并促使执法资源聚焦于具有显著负面影响的违法行为 [3] - 该规则在反垄断法领域并非独有,在美国、欧盟等地的反垄断指南及我国《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均有类似实践 [2] - 对我国经营者而言,该规则有助于识别法律风险、降低合规成本并稳定经营预期;对执法机构而言,能实现“抓大放小”,降低执法成本并提升执法效能 [3] “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与逻辑 - 该规则仅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包括价格与非价格协议),不适用于横向垄断协议 [4] - 即便是被视为“核心限制”的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在我国也可获得“安全港”抗辩,这与欧盟和美国的实践不同 [4] - 对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适用“安全港”规则需格外审慎,应考虑适度降低其市场份额阈值,以防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逃脱监管 [4] “安全港”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 - 规则采用“市场份额+其他条件”的形式,并设置了市场份额与营业额双重标准 [5] - 针对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的纵向协议,适用“安全港”的市场份额上限为5%,且营业额上限为1亿元,必须同时满足 [6] - 针对其他类型的纵向非价格协议,适用“安全港”的市场份额上限为15%,且不考虑营业额标准 [6] - 规则为特定行业、领域或类型的纵向非价格协议预留了专门规定的空间,适用“特殊优先于一般”的原则 [6] - 判断是否满足“安全港”要求时,需考察协议期间(以自然年度为单位)的数据,且同一相关市场内多个经营者的份额与营业额需合并计算 [7] “安全港”规则的适用程序与最终认定原则 - 规则适用采用“申请-审核”逻辑,由经营者提供材料主张适用,执法机关核查后决定是否立案或终止调查 [7] - 即使协议符合“安全港”标准,若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则不适用该规则,最终认定仍以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为原则 [9] - 达到“安全港”标准的协议应被推定为合法,若主张其违法,则举证责任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承担 [9] “安全港”规则的积极意义 - 为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划出了相对安全、可预期的合法区域,提高了商业模式的灵活性和稳定性 [10] - 体现了宽严相济、科学审慎的立法理念,有利于节约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并为经营者提供透明、可预期的行为指引以降低合规成本 [10][11] - 符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