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事件概述 -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5年11月7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1] - 2025年12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 涉嫌违法事实 - 2022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公司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36.75亿元,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36.42亿元 [3] - 2023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公司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8.10亿元,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7.71亿元 [3] - 2024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公司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5.14亿元,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5.35亿元 [3] - 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公司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4] 监管认定与处罚 - 新疆证监局认定,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5] - 控股股东八钢集团涉嫌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5] - 相关责任人员被认定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包括时任董事长吴彬、现任董事兼总经理刘文壮、时任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樊国康以及现任董事长柯善良 [5][6] - 新疆证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 对八一钢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6] - 对八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6] - 对吴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6] - 对柯善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6] - 对刘文壮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6] - 对樊国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6] 公司回应与现状 - 公司表示,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 [7]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7] - 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投资者致歉,并表示将加强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