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等三部门:不得拒收现金!
北京商报·2025-12-19 11:46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19日发布《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1] - 规定旨在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1] 适用主体与基本要求 - 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收费单位、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的现金收付行为,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现金服务[1] - 支持现金支付的收费单位及经营主体,应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具备必要的收现条件,保证现金支付顺畅[1] - 收费单位推广数字政务及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时,应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现金的需求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社会多元化支付需求[1] 具体操作与争议处理 - 收费单位或经营主体偶发性未收取社会公众持有的不宜流通人民币,或对纪念币识别、人民币真伪有异议时,应与付款人协商解决争议,不作为拒收现金处置[1] - 遇社会公众持有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支付,超出其正常清点能力时,需协商解决或引导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兑换适宜券别,不得以此拒收[2] -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或经营主体的收款受托方时,应支持人工收取现金[2] 监督与维权机制 - 社会公众发现收费单位或经营主体拒收现金,或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时,可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依法维权[2]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或谎报、隐匿、销毁证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