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判离婚,发“感情修复通知书”?律师解读...
新浪财经·2025-12-19 07:27

法院“夫妻感情修复通知书”的实践与性质 - 近期一份由武汉某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夫妻感情修复通知书”引发网络热议,公众关注其实际效果与法律效力[1] - 此类通知书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个例,四川、宁夏、安徽等地法院均有出具类似文书的先例[4][7][9] - 文书名称多样,包括“夫妻感情修复通知书”、“离婚修复期通知书”、“情感修复期通知书”及“婚姻关系修复建议书”[4][7][9] 通知书的具体内容与目的 - 核心目的是促使当事人理性对待家庭矛盾,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为夫妻双方提供情感缓冲期[9] - 具体措施包括设置修复期限,例如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与宁夏海原县人民法院均曾给予双方六个月的修复期[4][7] - 在修复期内,原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且该期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4] - 但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修复期将终止[9] 通知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辨析 -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夫妻感情修复通知书”并非单一效力属性的文书,其不同内容具有不同性质[10] - 通知书中关于再次起诉时间限制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从本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我院不予受理”,这对应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规则[10] - 通知书中关于珍惜感情、互相尊重等引导性、劝导性内容,通常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司法善意的体现[10] - 该文书适用于诉讼离婚中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举措,与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法定30天“离婚冷静期”有本质区别[11] - 若案件本身已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如重婚、家暴、分居满两年等),法院通常不会出具此类修复通知书,而是依法裁判[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