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98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形明确
中国证券报·2025-12-18 20:23

核心观点 -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旨在通过扩大追责范围、明确损失认定标准及终身问责等规定,强化对央企经营投资的合规监管,推动其高质量发展 [1][2][3] 政策修订与核心变化 - 与2018年试行版相比,新版《办法》将责任追究情形从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实现更有效的覆盖 [1] - 《办法》增加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旨在保护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进行探索性试验的积极性 [1] - 明确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规定了对已退休、调任或离职的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方式 [3] 新增或明确的重点追责情形 - 集团管控:明确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聚焦主业发展不到位,以及所属子企业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虚假贸易业务等九种追责情形 [1] - 风险管理:明确未执行国资监管规定导致表外负债、过度负债引发债务危机,以及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七种追责情形 [2] - 金融业务:明确违规开展信托、租赁、保理、基金等业务导致脱实向虚,违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六类追责行为 [2] - 科技创新:明确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取政府补贴或扶持的行为将被追责 [2] - 产权管理:明确违反规定代持股权、虚假控股、控股不控权、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行为将被追责 [2] - 股权投资:明确投资并购后整合不力导致管理失控,以及偏离主责主业进行大额负债投资等行为将被追责 [2] 资产损失与不良后果认定标准 - 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 [2] - 其他不良后果分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不良后果3类,对应违规情节的轻重及影响范围(涉事企业、行业或央企整体、社会和国家) [2] 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 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3] - 明确了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理的情形,并规定了减轻或免除处理的程序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