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于12月18日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旨在明确中央企业人员因违规或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追责情形 [1] 《办法》核心修订方向:五个“更加突出” - 修订主要体现为五个“更加突出”:坚持政治引领,更加突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 [2][3] - 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 [2][3] - 坚持容纠并举,更加突出责任追究扶正作用,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的保障 [3] - 坚持系统观念,更加突出责任追究贯通协同,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明确与纪律处分等规定的衔接 [3] - 坚持依法依规,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并增加合法性审查等内容 [3] 资产损失与不良后果的认定标准 - 明确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4] - 规定其他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3类,对应违规情节轻重及影响范围(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 [4] 责任认定与追究处理方式 -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4] - 明确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的条件和程序,涵盖组织科技研发、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等方面 [4] - 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4] - 明确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理的情形及程序,并规定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对已退休、调任、离职的相关责任人同样追究 [4] 风险管理与金融业务领域的重点追责情形 - 风险管理方面,明确七类追责情形,包括未执行国资监管规定导致债务危机,以及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风险等 [5] - 金融业务方面,明确六类追责行为,包括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基金等业务致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违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6]
央企经营投资“红线”明确!这些违规情形将追责
中国证券报·2025-12-18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