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迎监管新规 明确八项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
金融时报·2025-12-17 03:31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监管、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1] - 《办法》共五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业务概念与基本原则、细化托管人职责、提出业务管理基本要求、明确监管与法律责任、规定执行过渡期等事项[1] - 政策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明确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管理标准,推动银行完善内部治理,提升服务能力与透明度,管控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1] 政策出台的意义与目标 - 补齐了国内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基础性监管制度短板[2] - 明确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的财产保管和服务角色,不应承担超出托管职责的风险[2] - 规范业务发展,通过设定清晰的管理要求与禁止红线,引导商业银行回归托管本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2] - 强化风险隔离,防止托管产品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向商业银行自身传递,进而影响金融稳定[2] 明确的禁止性职责与行为 - 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2] - 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2] - 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2] - 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2] - 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2] - 禁止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2] - 禁止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2] - 禁止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2] 对行业误解的澄清与职责界定 - 纠正市场和投资者“银行托管等于隐性担保”的误解[3] - 禁止担保、垫资、保本等条款旨在切断托管银行与产品风险的连带关系,防止个别资产风险通过银行信用放大或传染,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墙[3] - 禁止参与投资决策、保证信息真实性、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等,将托管职责与管理人、销售机构、审计机构的职责进行隔离[3] - 银行职责回归“操作执行与合规监督”本源,即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清算、核算估值、监督指令合规性,责任边界变得清晰、可衡量[3] 对行业竞争格局的预期影响 - 《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将无法通过提供“隐形增信”来吸引客户[3] - 行业竞争将转向资产安全保管、运营效率、估值准确性、信息披露透明度、技术系统稳定性等专业服务能力[3] - 这将推动托管业务从“渠道依赖”转向“专业能力驱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