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并为存量业务设置3年整改过渡期 [1][7] - 新规旨在填补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长期缺乏基础性监管制度的空白,明确托管业务“独立监督、风险隔离”的定位,划定合规红线 [3][9] - 新规要求商业银行依照穿透原则精准识别评估风险,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业务独立性,做好数据保护,加强尽职调查与管理 [1][7] 托管业务服务范围与要求 - 明确商业银行可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共7类基础服务 [2][8] - 要求托管业务开展必须签署托管合同,确保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各方职责和权利义务明确 [2][8] - 新增对非标准化资产托管的要求,当托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时,银行需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业务 [2][8] 禁止性职责与行为 - 《办法》列明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8项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以解决职责边界不清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问题 [4][10] - 相较征求意见稿,新增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以及“违规代替产品管理人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数据”两项核心内容 [4][11] - 禁止性条款旨在切断托管银行与产品风险的连带关系,防止风险通过银行信用放大或传染,使银行责任回归“操作执行与合规监督”的本源 [5][11] 对行业生态的影响 - 对银行而言,必须剥离隐性担保等违规操作,厘清与管理人责任边界,迫使资源聚焦于资产保管、资金清算等核心服务 [4][10] - 对行业而言,此举杜绝了“伪托管”和监管套利,推动竞争从“拼兜底”转向“拼服务”,并倒逼资产管理机构提升主动管理能力 [4][10] - 对投资者而言,打破了“托管即兜底”的错觉,有助于树立风险自担意识,推动市场走向成熟理性 [4][10] 过渡期安排与银行应对 - 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设置了3年整改过渡期,要求商业银行在2029年2月1日前完成全部整改 [6][11] - 对于已发生的垫资或流动性支持业务,需按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做好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6][11] - 商业银行需系统推进准备工作,包括全面排查存量业务、完善内部制度与流程、升级信息系统、加强人员培训以及主动与各方沟通确保平稳过渡 [6][12]
强化风险防控,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迎来监管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