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钱”不是监护人的“私房钱”
人民网·2025-12-16 01:01
本报讯 监护人本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却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侵 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新监护人要求原监护人返还被监护人财 产纠纷案,判决原监护人向原告刘先生退还钱款70万元。 其次,被告主张的装修费等大额支出,未能提供对应的票据或支付凭证,费用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 性缺乏有效证据支撑,存在明显不规范之处。被告及其家人长期居住在由刘先生支付租金的房屋中,还 使用刘先生的钱款花费数十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即便在刘先生因身体状况无法外出居住的几年里,被 告一家仍继续居住在该房屋,租金始终由刘先生承担。上述费用支出,显然超出了"为刘先生利益"的监 护职责范畴,难以认定为合理支出。 2010年,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刘先生开始长期入住某区精神卫生中心。彼时,他已退休,未婚无子 女,父母也早已离世,身边仅有一位大姐和两位妹妹。退休后的刘先生经济来源稳定:每月有5000余元 退休金,精神卫生中心的护理费可由原工作单位部分报销,还有每月600元车补、300元残疾补助金以及 每季度300元的敬老卡补贴。此外,刘先生患病前生活节俭,无大额开销,攒下了一笔可观的积蓄。 再次,在案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