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能源院解读集中式新能源市场报价新规

核心观点 -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旨在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市场报价方式,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推动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以支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1] 主要内容 - 明确定义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指多个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集中报价,不包括分布式及“沙戈荒”大基地项目 [2] - 明确允许集中报价的主体范围:允许同一集团或同一省(区、市)内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集中报价 [2] - 明确主体地位与管理要求:参与集中报价的企业不改变其独立市场、调度及结算主体地位,但需在人员、资产和财务上与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严格隔离,企业间需自行协商权责与纠纷 [2] - 明确业务管理主体与程序: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企业需共同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公示后建立平台关联关系并备案 [3] -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要求企业自律,交易机构建立监测与风险防控机制,市场管理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能源局派出机构与地方部门共同监管 [3] 解读分析 - 清晰界定并固化有效实践经验:集中报价符合新能源出力地域相关性及企业管理需求(场站容量小、数量多、分布广),由少数交易员集中决策是普遍现状,《通知》为此提供了合法合规的市场参与手段 [4] - 坚持“场所集中”与“主体独立”:企业可在隔离的固定场所集中报价,但交易申报与结算仍以独立注册主体为单位,此举既满足集团整合报价策略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的需求,又明确了企业间需自行协调权责与利益分配 [5] - 禁止垄断并强化全流程监管:事前控制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得超过所在省区市单个最大燃煤电厂装机,不含特高压配套电源)并确保业务隔离,禁止垄断协议;事中建立平台关联关系并进行价格监测与风险防控;事后要求企业提交年度分析报告,交易机构报送监控报告,并探索第三方评估 [6] 重要意义 - 落实新能源全面入市的有效举措:该政策是对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市场化改革(发改价格〔2025〕136号)的落实,通过固化有益经验,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了符合其资源特性的市场参与手段,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8] - 推动统一市场监管执法:通过对集中报价行为进行申请、公示、备案管理,明确了行为范畴,提升了市场透明度与监管水平,强化了各相关主体的监管责任,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并推动全国统一执法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