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甘肃省通过构建以“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核心的双向制度体系,成功实践了“让保护者受益、让损害者担责”的生态治理理念,不仅有效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还为西部欠发达地区探索出一条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同共赢的特色路径[3][16][17] 生态补偿机制 - 核心目标与理念:旨在破解“守着源头难发展、保护生态缺补偿”的困境,通过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保护者受益、受益者补偿”的良性循环,激活生态保护的内生动力[4][11] - 政策体系与资金支持:省级层面强化顶层设计,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自2020年以来累计安排省级资金3.6亿元,为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提供资金保障[5][9][20] - 省内覆盖范围与成效:机制已从“点上探索”向“面上铺开”转变,全省13个市州、39个县区已签订补偿协议,形成“全流域一盘棋”格局[10][23];截至2024年底,黄河流域41个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率达97.56%,黄河干流出境断面水质连续9年稳定达到Ⅱ类标准,14条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实现“长治久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5][23] - 跨省合作与协议:积极与相邻省份构建跨省域生态保护共同体,已与四川(2021年、2023年)、宁夏(2023年6月)、青海(2024年6月)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6][24];根据与青海的协议,甘肃省向青海省补偿资金2000万元[10][24];玛曲断面水质因协议实施由Ⅱ类提升为Ⅰ类,获得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专门表扬[10][24];目前正与陕西省协商围绕渭河、嘉陵江流域签订新协议[10][24] - 对高质量发展的撬动作用:该机制成为绿色发展的“催化剂”,促使上游地区因保护获回报、下游地区因水质改善享红利,地方政府从“被动治污”转向“主动保护”,并吸引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生态产业开发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局面[11][2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 核心目标与理念:旨在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通过追究赔偿责任守住生态底线[8][27] - 案件办理规模与修复成效:自“十四五”以来,全省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00余起,涉及生态修复资金逾6.3亿元[14][29];累计修复土壤212.94万立方米、森林134.88万平方米、地下水403.32万立方米、地表水287.93万立方米、农田155.69万平方米、草原224.87万立方米,处置固废1830.43万吨,修复范围覆盖矿山、流域、固废、水源等多个领域[14][29] - 典型案例与闭环管理:通过典型案例推动实践,形成案件线索筛查、损害评估、赔偿磋商、修复效果评估的闭环管理机制[8][27];例如,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督办的化工企业非法排污案件中,经磋商后受损区域已种植树木2.8万余株,完成500余亩生态修复[14][29];在陇南矿区案例中,涉事企业支付赔偿金并自行实施植被恢复,完成了从污染者到修复者的角色转变[8][27] - 制度衔接与多部门联动:强化与生态环保督察、检察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建立线索筛查、信息共享、重大案件督办等机制[15][30];生态环境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建立联动机制,通过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实现协同办案[15][30] - 创新修复模式: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碳汇核减替代性修复”等创新路径,例如金昌市某化工企业废气超标排放案,保险公司赔付4.04万元损害赔偿,企业通过购买并注销1270吨光伏碳汇履行修复义务,解决了大气污染直接修复难题并契合“双碳”目标[31][32] - 机制完善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与司法联动机制,定期会商形成合力[33];2025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积案清零”专项行动,对疑难案件逐一督办,确保案件办理可追踪、责任可落实、修复有成效[33]
让保护者受益 让损害者担责——甘肃省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
中国环境报·2025-12-15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