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 华东医药全资子公司中美华东作为原告,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起诉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及杭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司三名被告 [2] - 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并于2024年4月8日和6月11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3] 一审判决结果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中美华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4] - 案件受理费598,732元由中美华东负担 [5] 诉讼涉及金额 - 本次涉案金额为111,386,405元,较首次披露的暂计金额增加了10,600元 [2] - 截至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境内未达重大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36,991.38万元 [6] - 截至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境外未达重大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2,539.5万元 [6] 公司对判决的回应与后续计划 - 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采纳的证据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并将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7] - 公司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在被告关联方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百令胶囊审批过程中,国家药监局对其原料药注册证书有特殊备注要求“其生产工艺必须与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工艺保持一致”,公司据此认为被告所用原料构成专利侵权 [8] - 公司指出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关键注册证明文件不真实,但被告以文件真实性与专利侵权判断无关联为由拒绝讨论 [8] - 公司再次声明,就涉案的发酵虫草菌粉生产工艺,公司及中美华东历史上从未向任何主体进行过授权 [8] 诉讼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 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2][7] - 公司其他未达重大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6] 其他披露事项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