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政策发布 - 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监管并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1][9] 政策制定背景 - 近年来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多,创新活动日趋活跃,有效满足了财产保管、产品核算、资产估值等多样化需求 [2][10] - 随着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和要素市场改革持续推进,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10] - 金融监管总局在总结各方经验基础上制定《办法》,以明确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管理标准,推动业务高质量发展 [2][10] 核心内容与原则 - 《办法》共五章49条,包括总则、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3][11] - 明确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3][11]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保障托管财产的独立性 [3][11] 托管业务职责与服务范围 - 商业银行可为托管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服务 [4][12] - 开展业务必须签署托管合同,确保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各方职责和权利义务明确 [4][12] - 当托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业务 [4][12] - 评估内容包括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场影响力,以及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 [4][12] 管理与监管要求 - 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在管理体系和制度、业务独立性、授权控制、业务准入、宣传营销、数据保护等方面分别提出具体规范 [5][13] - 监管部门应强化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等相关要求 [5][13] - 银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5][13] 禁止性行为 - 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6][14] - 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 [6][14] - 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6][14] - 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固定收益有价证券合格担保品管理业务除外) [6][14] - 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7][14] - 禁止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7][14] - 禁止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7][14] - 禁止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 [7][14] 内部管理要求 - 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与其托管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具备健全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授权管理,并建立岗位制衡与流程约束机制 [8][15] - 强化托管业务独立性,要求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实施有效隔离 [8][15] - 强化数据保护,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托管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 [8][15] - 加强托管产品和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和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并实施托管业务客户资质、产品类别、资产类型的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 [8][15]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详解
新浪财经·2025-12-12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