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让溶洞不再沦为“垃圾洞”
中国环境报·2025-12-10 01:51

核心观点 - 溶洞污染事件频发凸显了依赖“曝光-清理”的被动应急治理模式存在根本性局限 必须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动态平衡 方能守护这些不可再生的宝贵自然资源 [1][5] 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 现有法律框架(如《宪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溶洞保护提供了基础 但在执行层面存在明显短板 [2] - 部分法律条款界定模糊 例如对“重大科学文化价值”“著名”缺乏统一标准 导致偏远地区非著名溶洞陷入保护盲区 [2] - 监管责任未细化 部门间协作流程不明确 对长期隐蔽的非法倾倒行为缺乏常态化巡查与早期干预机制 [2] - 地方配套细则不足 难以适配不同区域溶洞的保护需求与利用潜力 [2] - 需加快完善配套法规 推进地方专项立法 明确溶洞分级分类保护标准、细化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阶梯式处罚规则 [2] - 污染破坏溶洞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事层面依据《民法典》承担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责任 行政层面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刑事层面或可依据《刑法》污染环境罪追责 [3] 长效治理体系构建 - 治理核心在于变末端被动清理为源头主动防控 构建涵盖源头管控、常态监测与公众参与的立体防护体系 [3] - 源头治理是关键 亟须对溶洞资源开展系统性普查与建档 建立“一洞一档”数据库 并据此对未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溶洞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3] - 必须着力补齐农村及偏远地区在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方面的基础设施短板 从源头上消除污染物“上山入洞”的实际动机 [3] - 常态监测是重要支撑 应积极引入无人机巡检、遥感监测、智能传感器等科技手段 构建“空天地一体化”智能监测网络 实现对重点区域的定期或实时监控 [4] - 公众参与是凝聚保护合力的重要源泉 多起事件由民间力量首先曝光 凸显社会监督有效性 [4] - 应进一步畅通和规范举报渠道 完善反馈与奖励机制 同时加强生态科普教育 引导周边社区居民从“旁观者”转变为“守护者”和“受益者” [4] 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 保护不等于绝对封闭 在严格遵循生态规律、确保资源安全的前提下 可以审慎探索发展溶洞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绿色业态 [4] - 发展绿色业态能提升公众自然保护意识 并通过创造合理经济价值反哺保护管理工作 带动当地社区发展 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