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范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
北京商报·2025-12-07 05:13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与支付标准政策更新 - 国家医保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12月7日联合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1] - 政策明确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将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1] - 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涵盖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具体分担比例由地方医保部门确定[1] 竞价药品与集采药品支付标准细则 - 竞价药品的支付标准是医保对同一通用名药品的基金支付基准[1] - 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选价格作为其支付标准[1] - 对于已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集采中选药品,若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若实际价格低于支付标准,则按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1] 药品配备与市场竞争引导 - 对于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情况,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以支持其临床使用并减轻患者负担[1] - 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因素,调整该药品在本省的支付标准[2] - 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省级医保部门可按相关规定调整其支付标准[2] 支付标准动态调整与信息管理 - 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新版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相关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确定相应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2] - 新版药品目录中,对医保支付标准标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具体支付标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