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入旧案 这家头部券商被11名投资者索赔

中信证券子公司涉东旭光电虚假陈述诉讼案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包括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在内的复议申请,确定该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标志着投资者集体维权进入实质性司法审理阶段 [3][4] - 案件原告为11名投资者,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828,167.34元(约182.8万元),但由于适用代表人诉讼,最终实际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人数及总涉诉金额尚不确定 [3][5] - 中信证券华南公司被列为37名被告之一,原告指控其作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未能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4] 案件背景与历史沿革 - 涉事承销业务发生于中信证券收购原广州证券之前,2020年1月广州证券纳入合并范围并更名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5] - 中信证券在公告中表示,收购时已充分考虑与此案相关的潜在损失,预计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3][5] - 诉讼源于已退市公司东旭光电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其涉嫌在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嫌欺诈发行,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3] 诉讼程序与权利人范围 - 2025年4月,中信证券华南公司收到应诉材料;8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4] - 河北省高院终审裁定明确了本案的权利人范围:自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7月5日闭市后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4] -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证券法》修订后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机制,能一次性解决众多投资者的同类诉求,提升诉讼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4] 行业监管与责任趋势 - 近年来,监管机构持续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证券公司等因未勤勉尽责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 [5] - 北京金融法院报告显示,2021年3月至2025年8月,共受理证券商事案件10,942件,证券纠纷收案数占其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44.47% [6] - 被诉责任主体范围趋于多元,投资者普遍同时起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各类中介机构,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成为常态 [6] - 同期,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涉及67家发行人,其中45家中介机构被诉,包括11家证券公司(承担保荐或承销职责) [6] 投资者赔偿与市场影响 - 东旭光电已退市,公司自身资产可能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投资者自然将目光转向承销商、审计机构等“深口袋”主体 [7] - 普通代表人诉讼虽降低了个体维权门槛,但仍面临举证难度大、因果关系认定复杂、赔付执行周期长等现实障碍 [7] - 案件审理过程将反映当前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实际运行效果,涉及中介机构执业标准、投资者救济渠道等,处理结果将成为未来类似纠纷的重要参照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