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判决驳回员工小郑的全部诉讼请求 认定其在前往公司参加团建活动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1][4][5]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 员工小郑在骑车前往公司参加统一组织的团建活动集合途中 于早上6时45分左右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受伤 [1] -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小郑参加团建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以及前往集合途中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 [1] 工伤认定相关法规依据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2] - 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实质要件是“以上下班为目的” 并需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 [2] - 根据相关部门意见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作原因 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3] -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 但组织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从事与私利有关的活动 不作为工作原因 [3] 法院对本案团建活动性质的认定 - 本次团建活动主要内容为景区观光游玩和聚餐 未安排与工作有关的学习、培训或会议 [3] - 活动由员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且参与与否不影响工资发放 [3] - 小郑的岗位为仓库发货员 团建活动内容与其工作职责无关 [3] - 因此 法院认定该团建活动属于休闲娱乐性质 小郑从居住地前往公司集合并非以上班为目的 [3][6] 法院判决理由 - 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被法院认定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4] - 小郑主张其参加团建属于工作原因、受伤属于上班途中的观点 因缺乏充分证据未被法院采纳 [4] - 导致受伤的事故并非发生在上班的合理时间 且团建活动内容与工作职责无关 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6]
前往公司团建集合途中发生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人民网·2025-12-02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