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核心与生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并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1] - 该法旨在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危害,规范应对活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国家安全 [1]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可能造成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等事件 [1] 法律适用范围与原则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适用本法,传染病防治法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法律未规定的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 [2] - 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3] - 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应对、科学应对 [4] - 国家建立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有序参与应对工作 [5] 管理与指挥体制 - 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共同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8] -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应对工作负责,涉及多个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政府或各有关上级政府共同负责 [8]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应对工作 [9] -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全国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负责全国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10] 预防与应急准备 - 国家加强风险源头管理,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对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12] -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预案,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本区域预案 [13] -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14] -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大型体育场馆、车站、港口、机场等特定单位必须评估风险并制定应急预案 [15][18] -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应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形成救治网络 [16] - 国家加强公共卫生应急领域人才培养,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开展应对培训 [17] -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理论、知识和技能纳入医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19] 监测预警 - 国家建立健全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 [20] - 建立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养老机构、车站、港口、机场等多类场所的监测哨点网络 [20] - 国家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多部门联动监测 [20] -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发现应报告情形或事件时,需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 [21]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经调查不属于事件的报告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21]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可能发生事件需发布预警时,应提出建议,政府应及时决定是否发布 [23] - 发布预警后,政府可采取启动预案、组织监测研判、责令机构准备、准备场所物资、发布预测信息、疏散转移人员、关闭公共场所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23] - 政府应根据事态发展调整预警措施,风险消除后及时解除预警,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24] 应急处置 - 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应急响应 [25] - 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可采取医疗救治、控制风险源、疏散转移人员、实施健康监测、限制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25][26] - 政府应及时发布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信息,澄清虚假信息 [26]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接受配合 [26] - 医疗机构应开展医疗救治,注重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 [26] - 因医疗救治紧急需要,医师可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的用法 [27] -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时,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提出紧急使用药物的建议 [27] - 政府有权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物资,要求组织生产供应,并应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27][28] - 应急处置期间,政府应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和基本医疗服务,对特殊群体给予照顾 [28] - 政府应组织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并组织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29] - 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政府应及时宣布解除应急响应 [29] 保障措施 - 县级以上政府应妥善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经费 [30] - 国家依托高水平医疗机构建设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等医疗救治基地,依托省级疾控机构建设区域公共卫生应急协作平台 [30] - 国家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促进服务衔接 [30] - 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中央和地方两级医药储备 [30] - 鼓励单位和家庭根据提示适量储备常用药品、防护用品、消毒用品 [31] - 对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采取防护和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津贴,对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落实保障政策 [31][32] - 鼓励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为本机构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2] 法律责任 -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将面临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及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3]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监测、报告、调查核实职责的,将面临警告、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乃至暂停执业、吊销证书 [34] -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有类似违法行为的,将面临警告、通报批评、十万元以下罚款,乃至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 [34] - 发生或可能发生事件的单位未依法报告,将面临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5] - 个人或单位拒不执行应对措施、不配合流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将面临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35] - 对事件期间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35] - 违法行为造成损害需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36] 附则与其他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遵守本法 [37] - 涉及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地方政府在国务院外交部门指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37] - 在对外开放口岸开展监测、应急处置等,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 - 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事件的应对,同时适用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 [37]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依照本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华社·2025-12-01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