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 - 时任某券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汤某明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明示暗示他人交易及违规买卖股票被处以470万元罚款,尽管相关交易均未产生违法所得 [1][2][3] - 汤某明控制使用三个股票账户累计趋同买入金额达55134.90万元,并明示暗示他人账户趋同买入金额分别为9771.34万元和11385.75万元 [2] - 处罚具体包括: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罚款250万元,对明示暗示他人交易罚款200万元,对违法买卖股票罚款20万元 [3] 行业处罚案例 - 湘财证券原总裁孙某祥因类似违法行为被罚没1842万余元,并处以5年市场禁入 [3] - 华泰证券原分管投研系统建设负责人邵某被处以88万余元罚款,其控制账户趋同买入金额3153万元,趋同盈利19万元 [3][6] - 中信证券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李某鹏被罚没426万余元,其控制账户累计交易金额6483.8万元,其中趋同交易金额2900.38万元,盈利213万余元 [3][7] - 私募领域林某平被没收违法所得8857万余元,并处以8857万元罚款及5年市场禁入 [8] 行业趋势与变化 - 机构“老鼠仓”涉案人员从传统的投资端岗位转向IT技术岗位,呈现多元化、技术化及高级别化特征 [1][6][9] - 典型案例涉及券商分管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和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通过系统权限获取未公开信息进行趋同交易 [6][7] - 私募领域出现因同一实控人控制多家机构,员工利用工作权限接触并加工处理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案例 [8] 监管动态与法律依据 - 监管机构利用大数据、AI监测等技术,对趋同交易和异常账户联动等行为的识别能力大幅提升 [4][9] - 根据《证券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4] - 监管处罚力度加强,手段丰富,除行政罚款外配套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可能优化衔接刑事追责以提升违法成本 [4][9] 行业内控与建议 - 近期案例暴露券商内控薄弱环节,信息隔离墙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1][5][8] - 机构需查漏补缺,将内控制度与外部检查相结合,防止制度被架空,防范范围应涵盖自营账户信息及机构客户信息 [9] - 建议将交易量和交易金额等要素纳入违规性质确认指标,防止违法者转移违法所得躲避惩处 [9]
券商自营再爆“老鼠仓”机构信息“隔离墙”待补漏
中国经营报·2025-11-24 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