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中国自然资源报·2025-11-20 08:42
政策框架与工作机制 - 新疆多部门联合印发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1] - 建立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监、林草等部门组成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共同推进建设并落实支持政策 [1] 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与建设要求 - 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 需主动对照规范和评价指标定期自评并整改 [1] - 新建矿山须严格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 正式投产后1至2年内需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1] - 对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的大中型生产矿山 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需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并进行升级改造 [1] - 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 重点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作 [1] 监管与标准制定 - 对新建矿山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需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合同 [2] - 对生产矿山 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时鼓励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以明确时限和要求 [2] -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督导力度 推动其尽快开展建设 [2] - 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由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并根据法规技术标准变化及时调整 [2] - 鼓励有条件的矿业集团和企业积极编制并应用企业标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