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强化其表征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和衡量业绩的功能 [1][4] 指引主要内容 -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核心内容包括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强化其约束作用、发挥其评价作用 [2] - 健全多道防线,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 [3] 基准选取规范 - 基准需满足代表性要求,其构成要素与权重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约定 [6] - 基准需满足客观性要求,计算方法、数据来源应清晰透明、可持续、可量化 [6] - 若选取指数作为基准,指数需满足代表性强、编制方案合理、成份券流动性好等条件,且指数编制机构需具备较强研发运维能力 [6] - 基金管理人需按照差异化、合理化布局原则开发产品,选取匹配的基准,并选任具备相关投研经验的基金经理 [7] - 基金业协会将建立基准要素库,基金管理人可从中选取基准要素 [7] 基准变更要求 - 业绩比较基准应具有持续性,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排名而变更 [8] - 基准发生一般变更需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提前30日公告,重大变更需履行变更注册或召开持有人大会等程序 [8] -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需及时将基准变更信息告知投资者 [8] 信息披露与约束作用 - 需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披露基准的设定原因、发布机构、计算方式等信息 [9] -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需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基准在收益率、波动率、资产配置等方面的对比情况,并对差异进行解释说明 [9] - 变更基准后一年内,定期报告需将基金业绩与变更前后的基准进行比较 [9] - 要求健全管理人内控机制,强化风格稳定性管理,压实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 [9] 绩效考核与薪酬机制 -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 [10] - 评估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应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科学评估超额收益质量和偏离基准情况 [10] - 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10] 过渡期安排 - 对存量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基准设置,给予1年实施过渡期 [10] - 对托管人监督、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展示基准等要求,给予6个月实施过渡期 [10]
新规出炉,事关公募基金业绩基准“锚”和“尺”
金融时报·2025-10-31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