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背景与目标 - 中国证监会于10月31日起草并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 [1] - 同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并发布配套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明确具体操作规范 [1][4] - 政策核心目标为解决当前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存在的法规制度缺乏专门性、基金管理人内控机制不健全、部分主动权益类基金出现“风格漂移”等问题 [3] 政策核心内容要点 - 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要求基准体现基金合同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且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3] - 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提高内部决策层级以确保投资风格稳定 [3] - 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的评价作用,规范其在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环节的使用要求 [3] - 健全多道防线,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 [3]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规定 - 原则上业绩比较基准不得随意变更,但在符合特定条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时允许变更 [4] - 允许变更的具体条件包括:原有基准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重大修订导致基准不再适用,或调整后新基准表征作用更强且符合基金投资目标等 [4] - 变更基准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提前三十日公告,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 [4] 与薪酬考核的关联 - 《指引》明确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的长期投资业绩与基金经理绩效薪酬挂钩 [5] - 规定若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5] 行业影响与专家观点 - 政策将促使基金经理在投资运作时更严格地遵循业绩比较基准,减少随意发挥空间,有助于投资者更易判断基金产品定位和风险收益特征 [6] - 政策颁布被认为将对促进市场投资理念的规范以及整个市场风格的变化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 [6] - 专家分析指出,新规体现了“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有助于帮助投资者提升决策效率与投资体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与评估 [7] 政策实施过渡期安排 - 对存量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不符合规定的,给予1年实施过渡期进行变更 [6] - 对涉及系统调整和数据交互的托管人监督、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展示基准等要求,给予6个月实施过渡期 [7]
新规来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趋严,存量产品有1年过渡期
北京商报·2025-10-31 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