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理财业务试点扩至全国 鼓励机构发行10年期以上产品
证券时报网·2025-10-30 12:07

政策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 将养老理财业务试点地区扩至全国 试点期限为三年 [1] - 试点机构扩大至符合开业满三年、经营管理审慎等条件的理财公司 [1] - 试点额度提高至各试点机构上年末净资本扣除风险资本后余额的五倍 [1] - 新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可自动纳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 [1] - 理财公司发行的其他理财产品不得在产品名称或销售文件中使用“养老”字样 [4] 试点发展历程与现状 - 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始于2021年9月 首批为“四地四家机构” [2] - 试点范围后续逐步扩大至十地和十家理财公司 [2] - 截至目前理财公司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共51只 建信理财和工银理财发行数量最多 均为11只 [2] - 部分试点地区披露规模 例如青岛市销售规模达61.1亿元 北京市12.1万投资者持有金额为281.6亿元 [2] 产品与服务创新方向 - 鼓励试点理财公司发行10年期以上或最短持有期5年以上的长期限养老理财产品 [3] - 支持在养老理财产品购买、赎回、分红等方面进行灵活设计 [3] - 支持为投资者开立养老理财账户 记载份额变动 协助养老资金规划 [3] - 支持提供养老理财顾问咨询服务 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3] - 支持理财公司投资与养老特征相匹配的长期优质资产 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和银发经济的支持力度 [3] 风险管理与配套机制 - 要求理财公司建立健全长期考核机制 将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纳入考核评价和薪酬体系 [4] - 强化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健全风险化解机制 实施统一平台管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