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查处一起某店销售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

案件核心事实 - 2025年10月16日,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店销售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并罚款1000元 [1] - 侵权行为发生于2025年8月5日,该店未经授权在店铺门头牌匾及店内装潢中使用了与“贵州茅台”中国驰名商标、“MOUTAI及图案”、“茅台”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形态与图案 [1] - 该店商品来源合法,未涉及侵权行为,但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台账记录,导致经营额无法计算 [1] 侵权行为定性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 - 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为招徕顾客,在店内多处使用与茅台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形态与图案 [1] 行业品牌保护现状 - “中国茅台”相关的注册商标是国内家喻户晓的品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占有率 [2] - 市场中有不少经营主体试图通过“搭便车”的方式,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提高商品销售率 [2] - 此类行为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知识产权,是市场监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典型案例 [2] 市场监管启示 - 该案例警示市场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需重视市场主体使用知名品牌商标的情况 [2] - 在检查中应多加询问查看,以防止市场主体未经允许和授权非法使用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发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