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订概况 -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0月11日修订通过《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 - 修订后的条例共9章45条[3] - 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3] - 修订内容涵盖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完善[4] 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 条例第九条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及验收管护要求,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组织开发补充耕地,并做好数量认定与质量验收工作[6][7] - 县级政府需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机制,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8][9] - 条例第十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并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11][12][13][14][15] - 第十一条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措施恢复粮食生产[16][17][18] 粮食生产能力建设 - 第十二条提出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支持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及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建立健全种子储备制度[19][20][21][22] - 第十三条明确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与维护的责任主体,要求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23][24][25] -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对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气象灾害防御及生物灾害防治作出细化规定,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26][27][28] - 第十八条要求各级政府制定扶持政策,落实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目标,并通过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粮食生产[29][30][31][32] 粮食储备体系完善 -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粮食储备体系,规范储备规模核定、轮换原则及动用调用要求[33][35][36][37][38][39][40][41][42][43][44] -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补充规定承储主体的确定方式、储备粮采购销售方式及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增强可操作性[45][46][47][48][49][50][51][52][53][54][55] - 第二十九条明确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作为政府储备的补充,县级以上政府应给予支持指导,形成功能互补的储备体系[56][57][58][59] 应急保障能力提升 - 第三十四条规定省级粮食应急预案由省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制定,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省级决定统筹本区域预案制定工作[63][64][65][66][67][68] - 第三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健全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网络,确保与口粮供应匹配的应急供应能力[69][70][71] - 第三十六条鼓励建设跨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健全政府储备动用协调机制,对接主产区建立粮源基地,提高跨区域应急保障能力[72][73][74][75] 监督管理机制强化 - 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需加强粮食市场形势监测、分析和预警,健全信息发布机制[78][79][80][81] - 第四十条要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及收储、销售等的监督检查,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监管[82][83][84][85][86][87][88][89][90][91] - 第四十一条明确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以增强基层执法力量[92][93][94] 利益补偿与政策支持 - 第三十二条参照国家政策性收储制度,建立本省适用的政策性收储制度,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98][99][100][101] - 第十八条规定在粮食严重紧缺时,经省政府批准,可将生产非粮作物的耕地用于恢复粮食生产,对因转产造成的损失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公平合理补偿[102][103][104][105] - 第二十七条完善储备粮食核销规定,明确遭遇不可抗力时申请核销的程序及负责主管部门,减轻承储主体经济负担[106][107][108][109][110]
荒地复耕、种粮补贴、转种补偿!《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了这些内容
南方农村报·2025-10-13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