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结果 -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同方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标志着公司与同方投资之间关于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的法律诉讼程序终结 [2][5][14] -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3][15] 案件背景与时间线 - 案件源于2017年公司与同方投资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涉及本金人民币432,345,600元,用于购买同方环境公司40.5%股份 [10] - 2022年4月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第1302号裁决,认定《委托理财协议》及《承诺函》因违反关联交易监管规定且达到违背公序良俗程度而无效,裁决公司向同方投资支付216,172,800元 [10] - 2022年4月13日,同方环境公司40.5%的股份转让至同方投资名下 [10] - 公司履行第1302号裁决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同方投资持有的同方环境公司20.25%的股份及相应收益归其所有 [10]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2024〕鲁民终645号),支持公司诉求 [4][10] - 2024年度,公司已按照山东省高院二审判决结果申请执行,并将涉案标的同方环境20.25%的股权以评估入账方式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3][15] 相关仲裁程序 - 2024年6月7日,同方投资于公司一审判决胜诉后向北京仲裁委再次提起仲裁申请(第06412号仲裁案),要求裁决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216,172,800元及资金占用费 [4][8] - 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北京金融法院于2024年11月29日裁定确认相关仲裁协议条款无效 [5] - 2024年12月13日,北京仲裁委决定撤销同方投资再次提起的仲裁一案 [5]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要点 -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二审法院未中止审理且就第06412号仲裁案相关事项进行必要审查并无不当 [10]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根据第1302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应平均承担责任的原则,认定同方投资将同方环境公司40.5%股份的一半分配给公司并无不当 [11][12]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同方投资公司的部分反诉请求构成重复诉讼并无根本不当 [13]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方投资提起再审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