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修正和废止一批地方性法规
新华日报·2025-09-30 22:25

法规修正 -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免费提供清障救援服务 包括拖曳 牵引 起吊 并根据当事人意愿将故障车免费拖至最近出口或服务区 将事故车免费拖至交警指定地点[1]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车辆维修场所 司乘人员需配合清障救援以尽快恢复交通[1] -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在经费保障 表彰奖励 未定级文物保护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1] - 未免费开放的博物馆需对未成年人 学生 教师 老年人 残疾人 军人等群体实行免费或优惠[1] - 建设工程或生产中发现地下文物需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报告 文物部门需24小时内到场 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2] -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两部法规也进行了修正[2] 法规废止 - 一次性废止10件地方性法规 包括《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2] - 被废止法规大多制定时间早 内容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条款与改革要求不适应[3] - 部分法规上位法已全面修改 导致规定不一致 不衔接 或实践中已基本不再适用[3] - 相关领域已有其他法律 法规 规章予以规范 废止后不会出现管理依据缺失[3] - 除个别法规内容已被覆盖外 绝大部分废止法规将按计划重新制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