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5)德恒19G20240197-1号 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蕾律 师、王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 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 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 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 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