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与总助各收警示函 境外子公司风险管控未健全
监管处罚决定 - 浙江证监局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3] - 浙江证监局对钱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5] 公司违规问题 - 未有效建立覆盖境外子公司的决策事项落实跟踪制度及决策效果评估制度 [1][3][5] - 未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控机制 [1][3][5] - 提名的境外子公司部分董事不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1][3][5] 违规法律依据 - 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 [1][3][5] - 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二十条 [1][3][5] 责任人员认定 - 钱斌作为财通证券总经理助理及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对违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