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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采规则“升级”,如何影响医药行业?
中国证券报·2025-09-21 04:31

9月20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第11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明确将55个品种纳入此次 集采范围,将于10月21日在上海开标。 本次集采方案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充分遵循了"稳临床、保质量、防围标、反内卷"的原则。 Q 此次集采在报量方式上有什么创新? A A 此次集采将更加尊重临床用药选择,更好照顾患者对品牌的关切。具体来看,此次集采将以往的医疗机 构按药品通用名报量,调整为医疗机构可以选择按具体品牌报量,把自身认可什么品牌、预计用多少量 报上来,如果中选可以直接成为该医疗机构的供应企业,目的是让医疗机构的需求与中选结果更好匹 配,临床使用过渡更加平顺。 Q 拟中选规则作为此次集采重点调整之处,在多个方面呈现出显著变化。 投标资质方面有什么新变化? 此次集采新增对企业质量管控能力的要求,投标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有2年 以上同类型制剂生产经验,投标药品应当通过上市前的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防范因企业缺乏生产经验而产生的质量风险。进一步提高生产质量考察要求,将原来的"投标药品"2年 内不违反药品GMP要求,扩展到"投标药品的生产线"2年内不违反药品GMP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