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就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征求意见
北京商报·2025-09-12 13:50
政策框架 - 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征求意见稿 旨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 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1] - 政策覆盖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 不包括投资或买入同业存单、债券等债务工具业务 [1] - 明确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期限不超过一年 与境内同业业务期限要求相衔接 [1] 逆周期调节机制 - 对境内中资银行设置净融出余额上限计算公式:一级资本净额×风险管理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初始值分别为0.06和1 [2] - 境内外资银行净融出余额上限可选择与一级资本净额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挂钩 取孰高值 [2] - 人民银行保留适时调整相关参数的权力 参数调整可针对部分或全部银行进行 [2] 机构准入与管理要求 - 适用机构包括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 [3] - 明确要求展业银行需具备较强国际结算业务能力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由总行或分行归口管理 [2] - 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境内主要银行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管理其他银行 [2] 业务限制规定 -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被明确禁止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3] - 禁止理由包括涉外业务量较小 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涉外风险管理能力普遍不强 需立足主业服务"三农" [3] - 存量业务被允许自然到期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