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与澄清 - 红塔证券于9月8日紧急发布澄清公告 明确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沈春晖被北京金融法院采取的限制消费令已正式撤销 目前公司经营及沈春晖的工作和出行均恢复正常 [1] - 限制消费令源于9月3日北京金融法院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对红塔证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的措施 禁止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纠纷根源与交易细节 - 纠纷源于2020年8月14日至8月17日红塔证券管理的红鑫2号与潼骁投资管理的潼骁1号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借款本金合计5998.50万元 红鑫2号以19华晨04债券作为质押担保 [2] - 2020年8月因红鑫2号质押的19华晨04债券折算率下调 红塔证券应托管人要求向红鑫2号账户补足现金2950万元以避免质押债券欠库 一个月后即2020年9月红塔证券从红鑫2号账户取回1000万元 [2] - 2020年11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9华晨04债券发行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华晨公司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 仲裁主张与裁决结果 - 潼骁投资主张红鑫2号未偿还向潼骁1号所借款项构成违约 同时红塔证券未经清算擅自取回红鑫2号账户1000万元侵犯其合法权益 于2024年10月提起仲裁 [3] - 2025年4月14日裁决结果显示红鑫2号需向潼骁1号偿还9622.11万元 包括本金5998.50万元 利息和补息1846.16万元(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 罚息1787.44万元(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 同时潼骁1号有权就红鑫2号从华晨集团获得的19华晨04债券已受偿金额优先受偿 未来继续受偿金额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73.70万元仲裁费由红鑫2号全部承担 [4] - 裁决明确对潼骁投资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红塔证券作为独立法人对潼骁1号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 裁决为终局裁决 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需于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4] 后续执行与影响 - 2025年7月潼骁投资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于7月1日立案 并在8月1日划扣红鑫2号托管账户3793.21万元 [5] - 随着限制消费令撤销 这场因华晨债违约引发的仲裁纠纷对红塔证券的直接影响已基本消除 [5]
红塔证券限制消费令解除 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