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监管修订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监管 保护投保人利益 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 资本保证金定义与原则 - 资本保证金指保险公司按注册资本总额20%提取的资金 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 - 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 安全 稳定"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3] 存放银行资质要求 - 存放银行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300亿元 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具有完善治理结构 与公司无关联方关系 [3] - 保险公司需选择两家以上商业银行存放资本保证金 [3] 账户管理与存放时限 - 保险公司应当开立独立银行账户存放资本保证金 [2][4] - 需在批准开业或增资后30个工作日内足额存入资本保证金 到期后需及时续存或转存 [4] 存放形式与期限规定 - 资本保证金可存放形式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大额存单及监管批准的其他形式 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1][5] - 每笔存款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5] 增资提存规则 - 增加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时 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1][5] 汇率风险管理 - 保险公司需密切关注外币存款汇率波动 若因汇率波动导致折合人民币金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 需在5个工作日内按差额补提 [5] 资金使用限制 - 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除清算偿债或银行不符合规定外不得动用 [7] - 存放期限内不得变更存款性质 [7] 处置行为报告要求 - 资本保证金处置行为需在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表 包括七种情况:开业/增资提存 到期续存 提前存入 转存他行 变更存款性质 提前支取 其他动用行为 [6] - 提前支取仅限于清算偿债或减资情形 需额外提供监管批准文件 [7]
关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金融监管总局最新明确
中国证券报·2025-09-05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