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聘用函后又以“背调”结果不合标准取消录用 劳动者该怎么办?
人民网·2025-09-05 01:02
案件核心事实 - 某软件开发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张先生发出量化开发岗位的聘用函 [1] - 张先生确认入职后于4月15日从原公司离职 并在新公司附近租房租车位 [1] - 公司于4月26日以背景调查结果为黄灯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取消录用 [1] - 背景调查公司随后将结果修改为蓝灯 但软件开发公司仍拒绝录用 [2] - 法院判处公司因违背诚信原则赔偿张先生13200元 [1][3] 法院判决依据 - 公司发出聘用函后与劳动者形成特殊信赖关系 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属违背诚信原则 [5]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 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 - 赔偿范围包括离职后工资收入损失 为入职发生的交通费 房租 停车费等 [3][6] - 民事诉讼记录本身并非拒绝录用的正当理由 用人单位录用标准应基于岗位需求 [5][6] 行业影响与规范 - 诚信是劳资关系的基石 诉讼记录不应成为就业歧视的理由 [5] - 用人单位应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 单方面取消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5] - 背景调查应基于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而非非正当理由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