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北京商报·2025-09-01 16:31

信用修复制度框架 - 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旨在建立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 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1] - 信用主体指在"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失信信息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信用修复指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义务后申请终止公示或移除失信信息的活动 [1] 失信信息分类与公示期限 - 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分别设置不同公示期限 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1] - 轻微失信信息可不公示或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 确需公示的最长公示期为3个月 [1] - 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3个月 最长1年 [1] - 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1年 最长3年 [1] -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可申请修复 最长公示期届满且履行义务后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1] 信用修复申请条件与方式 - 信用修复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出异常名录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2] - 申请修复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纠正失信行为并完全履行义务 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2] - 破产重整企业持人民法院批准裁定书可申请信用修复 行业主管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并解除管理措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