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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生医疗: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 确保资金安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1][3] 募集资金定义与基本原则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3] -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3] - 公司应建立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3] 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括资金集中存放、商业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等内容 [4] - 协议提前终止时 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 [3] - 投资境外项目时 公司及保荐机构需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5]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5] - 使用募集资金时 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多层签字后付款 超过授权范围需报董事会审批 [7] - 募投项目应按承诺计划进度实施 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财务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 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 [7]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过一年、超期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 公司应及时重新论证可行性 [7]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及时披露原因、资金存放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 [7]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 置换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 [7][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不得质押 [11]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公司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等信息 [11]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不得变相改变用途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使用 单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并及时公告 [11][10]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回购股份并注销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使用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及时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 [10]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节余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于程序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情况 [12]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实施主体、改变实施方式等情形 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及时披露 [13][15] -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16] - 变更募投项目时 公司应及时公告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新项目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投资计划、审批情况、保荐机构意见、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等内容 [16]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时 公司应及时公告转让或置换原因、已使用金额、项目完工程度和效益、换入项目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定价依据及收益、保荐机构意见、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等内容 [17] - 变更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时 应确保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14]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1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 [1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结论性意见 [17]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必要资料 [17]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公告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