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辽宁成大: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需专款专用并优先用于主营业务[2]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资金存放与使用 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 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或利用募投项目牟利[4]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 且不同融资需分设账户[3] - 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账户明细、银行对账单报送及大额支取通知等条款[3] - 境外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性与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与效果[3]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资金使用需符合申请审批程序 不得随意改变投向 需披露实际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出现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可行性[4] - 禁止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或提供给关联方 不得通过质押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5]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 可在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 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5]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非质押型 期限不超过12个月[6][7]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基本情况、使用情况、产品安全性及保荐机构意见[7] - 闲置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通过专户操作 且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不得用于证券交易[7] 超募资金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使用计划与合理性[8]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 但需在年报披露 用于非募投项目需履行变更程序[9]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净额5%可免程序 但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9] 募投项目变更与监督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 包括取消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10]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披露变更原因、新项目计划及审批情况[11] - 公司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13][14] 责任与附则 - 公司内部审计需每半年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审计委员会需向董事会报告违规情形[13] - 违规使用资金导致损失时 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5]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