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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重工: 振华重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4][12] - 披露语言应客观明确简洁 不得夸大或误导 预测性信息需合理谨慎[4][8] - 自愿披露信息不得与法定披露冲突 需保持持续性一致性[5][14] 信息披露范围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 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 季度报告(前3/9个月结束1个月内)[6][7] - 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交易(总资产10%或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 关联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净资产0.5%以上) 诉讼仲裁(净资产10%)等[11][12][13] -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重大事项视同公司事项需披露[16][30]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 董事会审议[17][31] - 重大信息需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战略发展部审核格式合规性 董事长批准披露[17][32][3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信息 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18][35]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25][50][5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 为交易所指定联络人[27][58] -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需指定信息披露联络员[28][61] 信息保密与档案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需保密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密工作 控制信息知情范围[30][66][68] - 信息披露文件由战略发展部负责档案管理 保管期限为十年[31][69] - 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需书面提醒接收单位履行保密义务[3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