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评价体系修订背景 - 中国证监会时隔5年修订并正式实施《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 原规定为2009年推出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1] - 本次为第4次修改 距离前次修改已有5年 修改立足局部完善和适度优化 不对既有评价体系进行重大调整[2] - 修订目的包括实现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要求[2] 核心修订方向 - 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导向 完善评价框架[2] - 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 引导行业聚焦高质量发展 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和特色化经营[2] - 突出"打大打恶"导向 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 调整扣分分值设置[2] - 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2] 评价体系调整细节 - 增加"功能发挥状况"考核 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专项评价 推动证券公司回归本源和服务实体经济[3] - 不再将总营业收入排名作为加分依据 减少规模类指标重复计分[4] - 提高净资产收益率(ROE)的加分权重[4] - 将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 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4] - 增设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资管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代销权益类基金产品、基金投顾发展等专项指标[4] 对券商影响分析 - 头部券商在综合实力、业务布局和资源整合方面具有优势 提升ROE等经营效率指标重视程度有望进一步增强其竞争力[5] - 中小券商迎来特色化发展机遇 业务加分覆盖面扩大 增设与其业务特色相关的专项指标[5] - 修订延续"扶优限劣"监管思路 行业马太效应或延续[1] 监管惩戒机制优化 - 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直接下调评价结果 在行政处罚等扣分基础上突出整体实质研判原则[7] - 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 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7] - 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 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7] - 有利于运用多种监管手段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7]
券商分类评价规则发生重要调整 突出“高质量发展”与“功能发挥”
金融时报·2025-08-29 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