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评价规定核心修订 - 中国证监会修订并正式实施《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原规定为2009年推出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1] - 修订主要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引导聚焦高质量发展、突出"打大打恶"导向、强化综合惩戒等内容[1] - 分类评价是证券行业的监管"指挥棒",将从风险控制、监管资源分配、业务牌照申请等方面影响券商经营发展[1] 制度修订背景与框架 - 本次为分类评价制度自2009年发布实施以来的第4次修改,距离前次修改已有5年[2] - 现行分类评价制度框架总体成熟,此次修改立足局部完善、适度优化,不对既有评价体系进行重大调整[2] - 修订旨在实现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要求[2] 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 修订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的导向,完善评价框架[2] - 增加"功能发挥状况"考核,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专项评价,推动证券公司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3] - 通过正向激励与负向约束结合,为行业发展设定清晰激励与约束机制[3] 优化业务评价指标 - 不再将总营业收入排名作为加分依据,减少规模类指标重复计分,同时提高净资产收益率(ROE)的加分权重[4] - 将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4] - 增设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资管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代销权益类基金产品、基金投顾发展等专项指标[4] 对券商影响分析 - 头部券商在综合实力、业务布局和资源整合能力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提升ROE等经营效率指标重视程度有望使其进一步提升竞争力[5] - 中小券商迎来特色化发展机遇,业务加分覆盖面扩大,增设与中小券商业务特色相关的专项指标,支持其差异化竞争[5] - 修订延续"扶优限劣"监管思路,行业马太效应或延续[1] 强化合规与惩戒导向 - 修订突出"打大打恶"导向,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为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评价结果预留空间[7] - 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同时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7] - 修改有利于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7]
券商分类评价规则发生重要调整
金融时报·2025-08-29 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