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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集团: 长华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范围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任期届满卸任、罢免、解聘等所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执行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时 原人员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就任 [1] - 董事辞任提交书面报告后生效 但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审计委员会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时 需在原董事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 董事提出辞任后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规定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罢免、解聘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 自决议生效日起离职 [2] -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卸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3] - 无正当理由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要求公司赔偿 公司需依公平原则确定补偿 禁止利益输送 [3] - 擅自离职造成损失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 [3]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在辞任或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有效 其他义务依公平原则确定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3] - 保密义务持续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4] - 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股权性质证券的 需遵守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及相关承诺 [4]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公司可采取措施督促 [4] 责任追究机制 -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造成损失的 董事会可追责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4]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 可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附则 - 本制度未尽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 按国家法律、《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5]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并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