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加强敏感信息管理、提升治理水平并防范内幕交易 [1] - 制度明确敏感信息定义、适用范围、排查事项及报告流程,确保信息归集与披露合规性 [1][2][3] - 董事会办事机构作为核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敏感信息排查、保密及披露工作 [2] 制度制定依据 -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 [1] - 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 [1] 敏感信息定义与范围 - 敏感信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1] - 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敏感信息 [1] 适用范围与责任人 - 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参股公司派驻人员 [3] -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人(含关联法人、自然人及潜在关联人)均属责任人 [3] -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相关方及自然人也需遵守 [1] 信息排查事项 -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资产置换等非日常经营活动 [2] - 日常交易事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2] - 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人间的资源或义务转移 [2] - 重大风险事项:如关联方承担债务、破产程序、资产报废超30%、高管涉嫌违法违纪等 [2][4] - 生产经营重大事件:原材料采购政策变化、法律变更、生产环境变化等 [4] 报告与披露机制 - 控股股东拟转让股份导致控制权变化时,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转让进展及受阻情况 [4] - 股东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需及时报告董事会 [5] - 持股5%以上股东出现股份质押、冻结、司法拍卖等情形需立即报告 [5] - 达到特定额度的交易需报告:总资产10%以上、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营业收入10%且超1000万元、净利润10%且超100万元 [5] - 关联交易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 [5] 信息保密与合规要求 - 信息披露责任人需对敏感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用于内幕交易 [7] - 违反保密义务将面临内部通报、经济处罚、撤职直至法律追究 [7] - 对外报道或内部发布信息需抄报董事会办事机构,经董事会秘书审批 [6][7] 管理机构与职责 - 董事会办事机构为敏感信息归集、保密及披露的专职部门 [2] - 负责组织对媒体渠道的清理排查,防止信息泄露 [2] -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披露方式并保存记录 [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8]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7]
潞安环能: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